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火化区实施遗体火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丽江市殡葬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年11月1日0时起,在古城区火化区范围内的所有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二、遗体火化对象为:
(一)大研街道、西安街道、束河街道、祥和街道、金山街道、开南街道、文化街道、七河镇、金安镇辖区范围内亡故人员。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亡故人员除外。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和五保对象亡故人员。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亡故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因传染病死亡的人员。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传染病人遗体,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
(五)逐步推行火化的区域(大东乡、金江乡辖区范围)的亡故人员提倡火化,并按相关条例和文件执行。
三、居民死亡后,由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区殡仪馆接运并火化(联系—)。医院(含乡镇卫生院)死亡人员的遗体(含外籍人员遗体)医院通知区殡仪馆接送火化,禁止丧主或其他单位自行转运遗体。
四、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补贴措施(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免除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古城区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实行火化且骨灰进入公墓生态安葬的,一般群众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国前老党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补助。国家公职人员遵照国家有关殡葬政策执行。
五、在遗体火化工作实施过程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全区广大居民对违规土葬和治丧等行为进行举报,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及时反馈举报问题处理情况。举报—。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年9月30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lijiangzx.com/ljszz/68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