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江古城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旅行社,各相关部门、科室:
为维护丽江古城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理顺丽江古城范围内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的管理工作,规范其经营行为,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丽江市旅游局制定了《丽江古城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
丽江市旅游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丽江市丽江古城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好丽江古城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理顺丽江古城范围内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的管理工作,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规划》、《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办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丽江古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丽江古城,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三片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收客网点(含门市,下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并核发的《准营证》,是指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暨丽江古城《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
第五条在丽江古城范围内设立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规划》进行总量控制和审批,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江市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丽江古城范围内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丽江古城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行为管理
第七条在丽江古城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散客营业网点必须办理《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没有办理《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的,不得办理其他经营证照和在丽江古城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八条在丽江古城范围内设立散客营业网点的旅行社,必须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申请领取《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持丽江市旅游局颁发的《丽江市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备案证》、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颁发的《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及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散客营业网点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第九条丽江古城范围内所有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服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的管理,在办证和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办法》和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工作综合整治行动的有关规定,安装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并接受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的委托,依法代征古城维护费,认真履行代征义务。
第十条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只能以旅行社法人名义办理,不得以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管理者及经营者名义办理。
第十一条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只能在《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明确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亮证经营、文明服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及宰客、拉客、欺诈游客等违法违规及扰乱古城旅游秩序、经营秩序的问题和行为发生,一经查实,将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章《准营证》申办、年检、变更、注销管理
第十三条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地点,门店的装修及店内设置符合丽江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符合丽江古城商业网点布局的总体规划。
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并持有相关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有关证件方能从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承租场地经营的,必须出具租赁双方协议文书。
安装了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并签订了丽江古城维护费代征协议书。
第十四条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的相关要求。
(一)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程序:
①设立旅行社提出书面申请,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进行登记——②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签定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协议书——③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④对未通过检查组检查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按要求整改——⑤整改后报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⑥联合检查组复查——⑦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提交办证相关资料——⑧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报局党组批办——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办理新证手续,发证,存档。
2.未通过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的新申办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整改时限要求:
对未通过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被责令整改的散客营业网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7天。7天内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办理《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
(二)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准营证》申请表(A3纸表格原件填写盖章1份);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房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
设立旅行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经营者(外地户口)居住证(复印件1份);
从业人员登记表(A4纸复印件1份);7.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房东授权书(原件1份);
准营证法人及管理人员的消防培训证(复印件各1份);
如挂招牌的,需提交古城管理所的招牌审批书原件;
提交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协议书复印件1份);
提供丽江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出具的已安装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证明原件;
提交丽江市旅游局《丽江市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备案证》、行业自律委托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年检实行两年一审的年检换证制度。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将根据散客营业网点在年审经营年度中的经营、投诉以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情况,对散客营业网点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年检。
年检换证程序:
①到期需年检的散客营业网点,由设立旅行社提出书面年检申请,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登记——②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③对未通过检查组检查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按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停业整改,并暂时收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④整改后报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⑤联合检查组复查——⑥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提交年检相关资料——⑦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报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批办——⑧综合管理科办理年检换证手续、发证、存档。
2.年检换证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年检换证书面申请原件1份(加盖设立旅行社公章);
《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正、副本原件;
准营证法人暨设立旅行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准营证法人或该散客营业网点管理人员的消防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丽江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出具的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审验报告单原件;
丽江市旅游局《丽江市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备案证》(复印件1份)。
第十六条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经营地址或法人变更或注销,其设立旅行社应在变更、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散客营业网点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管理
第十七条在丽江古城范围内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其设立社必须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签订《丽江古城维护费代征协议书》,并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颁发《丽江古城维护费代征委托书》。
第十八条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在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时,必须使用“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来征收古城维护费或通过一卡通散客旅游结算平台统一代征、结算古城维护费。
第十九条代征古城维护费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对游客身份进行扫描登记、上传和开展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结算工作。同时必须建立完整的古城维护费手工台账,结合电脑管理,做好代征古城维护费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为保证丽江古城护费票据和票款的安全,对各散客营业网点代征古城维护费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旅行社散客营业点必须做好古城维护费专用票据的管理工作,若有遗失,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代征古城维护费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点不认真履行代征义务,违反《丽江古城维护费代征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违反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江市旅游局及其它部门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按《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相关部门收回证照,作取缔处理。今后该旅行社在丽江古城范围内一律不再增设新的散客营业网点。
第五章散客营业网点店铺样式、格局管理
第二十二条散客营业网点名称要规范,要符合相关要求。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的名称招牌统一格式为:设立旅行社名称+地名(街道、门牌号)+门市部。
第二十三条丽江古城内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店铺装饰格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店铺样式格局必须遵守丽江古城传统商业店铺的基本形式,对原有民居进行修缮时,不得破坏传统建筑风貌。
店铺应选用可拆卸的木制六合门,也可选用能平开的木制六合门,槅扇应做有传统形式的雕饰。
店铺不得选用铝合金窗、钢窗、塑钢窗和全玻璃窗,应选用传统形式的木槅窗。
古城民居大门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店铺地面应采用传统的木地板条或青砖铺设,禁止使用水泥砂浆地面、假崭石地面、釉面砖地面、花岗岩石地面、地板胶地面及文化石等现代材料,吊顶必须用当地木质天花板。
店铺的街沿石应采用当地的五花石石材砌筑。
店铺建筑的木作部分油漆应采用传统民居的土红色或仿古色调,并且做到协调统一。
店铺面积不得少于9平方米。
店铺内从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民族服装。
店铺的招牌应标注有中文、英文和东巴文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格式要规范化。
店铺内不得有影响古城风貌的悬挂物及粘贴画等物(小黑板、小布旗、宣传画、指示牌等),店铺粘贴物与悬挂物必须要符合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应将相关证照悬挂在门市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便于检查人员查验。
店铺应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未办理《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规范办证后,其中任何一家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诚信、不合法经营和不认真履行古城维护费代征职责的,丽江市旅游局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将坚决对该散客营业网点予以取缔,收回该散客营业网点《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同时该旅行社的散客营业网点数也减少一家,今后一律不再增加。
第二十五条原已办理了《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的散客营业网点,没有以旅行社法人名义办理的,须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办理散客营业网点《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变更经营户主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江市旅游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9月15日起施行。
编辑|杨政春统筹|马登科 终审|万红丽唐芳主办: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
丽江古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承办:丽江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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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也在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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