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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院发布纯干货旅院学生为什么要参加

来源:丽江市 时间:20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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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76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9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Q:

参保学生减免部分住院治疗费?

A:

一、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76号),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我校参保学生按此标准参保缴费。建档立卡户的学生每人每年元定额参保补助,个人自付70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计参保学生基本信息,财务资产处代收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学生中的建档立卡户需提交证明材料,由财政对扶贫部门核定的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员。

Q:

参保学生统筹医疗费起付标准及待遇支付比例?

A:

一、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元,报销比例为报销范围内的65%。

二、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及同等级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元,报销比例为报销范围内的80%。

三、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及同等级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元,报销比例为报销范围内的90%。

四、转往统筹区外的,起付标准为1元,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

五、大病部分:在一个自然年度,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元以上的部分,按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段报销,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六、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起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

七、实际报销比例以当时最新医疗保险相关文件为准。

Q:

待遇?

A:

参保学生在保期内医院就诊,并享受自然生病住院、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特殊病门诊、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就诊需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凭卡或参保相关证明材料可减免部分住院治疗费。

Q:

住院诊疗报销细则?

A:

一、参保学生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所发生的符合云南省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学生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年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按照住址就近的原则,到当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医院(医院不能报销)住院、手术,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报销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区以外就医的需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结算的先自费,治疗结束后提供报销材料进行报销。

参保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备案,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相关材料及学校开具的证明一并交丽江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报销。

三、参保学生符合转院条件的应由负责治疗的科室提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转院。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批准后方可转院。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重复计算。转出统筹区外的,起付标准为1元,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市内转诊转院不提高自付比例。

四、参保学生转诊、转院,不得转往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转往市外就医,其就医时间控制在3个月以内,超期需办理手续,医院出具需延期治疗病情证明,其家属应当持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方可延期。

五、医院诊断条件限制,需转外地诊断的,在诊断明确后,统筹地区有治疗条件和治疗技术的应当回统筹地区治疗。

Q:

超出范围费用自理?

A:

参保学生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和标准参照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用药和治疗的费用全部自理。

Q:

如何报销?

A:

治疗结束后提供报销材料: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发票、病历、入院证(住院通知书)、出院证(出院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院出具的急症或抢救证明等材料及学校开具的证明,到丽江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报销。

Q: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A: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本办法中所涉及参保金额及报销的比例参考现行相关文件,如有变动,以最新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云大旅院报出品

编辑:李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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