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水库、河道等危险水域游泳的通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防止溺水等公共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将禁止在水库、河道等危险水域游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水库、河道等危险水域进行游泳、戏水等活动。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远离危险水域;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二、教育部门、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的教育和监护管理,严防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私自到水库、河道等危险水域游泳,避免溺水事故发生。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下水游泳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责任自负;对严重阻挠和干扰管理工作,破坏水库、河道水生态环境,破坏水源或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防溺水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广大市民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涉水危险行为,主动规避安全隐患。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年7月28日统筹|《古城之窗》编辑部
责编|姜华宾主编|和书兵
终审|刘万宝监制|和慧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
业务邮箱:gcrm
gcrmt.转载请注明:http://www.lijiangzx.com/ljsgr/74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