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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江文化名家”培养工程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文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丽江文化名家”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共丽江市委宣传部、丽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江市财政局、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丽江市委宣传部丽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丽江市财政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0月19日
“丽江文化名家”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发〔〕5号)要求,为全市科学发展、奋力跨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培养一批优秀文化人才,规范“丽江文化名家”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江文化名家”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旨在选拔扶持一批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方面具有突出才能的领军人才,为他们创新创业创优提供资助,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带动作用,打造更多优秀团队,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建设文化丽江,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从年至年,将选拔和认定20名左右“丽江文化名家”进行重点培养,具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丽江文化名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丽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第二章 选拔原则与范围对象
第四条 选拔范围对象是文化艺术和文物博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科技等方面具有突出才能的领军人才。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第三章 人才推选条件
第五条 “丽江文化名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合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有较高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或创作表演水平,是本界别、本单位学术(专业)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业内认可,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
(四)属县(区)或边疆地区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放宽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六)已获得省级“云岭文化名家”荣誉称号的,可直接授予“丽江文化名家”称号。
第六条 “丽江文化名家”推选类别及条件:
(一)文艺人才专业条件。获得过全国性文艺奖项或省级专业权威奖项,有较高知名度。在文学创作、美术、摄影、书法、音乐、表演艺术、影视艺术、文艺评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是市内文化艺术单位的从事专业文艺工作的拔尖人才。
2.在全省性、国家级赛获奖作品中担任过主要创作、导演、表演工作,或举办过全市性个人作品展览、展演。
3.创作发表过有影响的长篇小说,或多部剧本、中短篇小说、诗集等文学作品。
4.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或多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对文艺创作和文艺理论研究产生过积极重要的影响。
(二)新闻人才专业条件。具有较高新闻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新闻奖,有一定知名度,在新闻界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在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胜任本单位重要稿件采写,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作品;有较强新闻敏感性和判断力,在专业报道领域里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
2.负责编辑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版面、栏目、节目,有较高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辑文章、编导节目、负责制作栏目导向正确,思想性、权威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为群众喜闻乐见。
3.胜任重要社论、评论文章和名牌栏目、节目撰稿工作,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导向正确,文风严谨,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4.主持或主播重要栏目和节目,专业基础扎实,具有一定业务理论研究水平,能形成个人成熟的播音、主持风格,栏目、节目收听、收视率较高,在观众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理论人才专业条件。具有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对本专业学科发展有比较突出的贡献;在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曾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本专业领域有影响的学术奖项。
2.独立或作为课题组负责人承担过省级或市级本行业科研重点项目。
3.研究成果(含内部研究报告)对市以上党委、政府决策曾发挥重要参考作用。
4.研究成果在全市同行业和广大干部群众中有较大影响。
第四章 选拔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丽江文化名家”评选工作从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批,每类人才评选2至3名,实现到年培养20名以上文化名家的目标。具体评选的数量及时间安排以正式通知为准。
第八条 推荐人选。“丽江文化名家”由各县(区)党委宣传部和文广局和市级宣传思想文化各单位严格按照人选条件进行推荐,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认真把关,提出明确推荐意见。
(一)“丽江文化名家”的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丽江文化名家人才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必须附有个人简历、获奖级别、获奖时间、获奖名称、获奖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
(二)各县区党委宣传部和市级宣传思想文化各单位按照申报情况严格按照人选条件进行推荐,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认真把关,提出明确推荐意见后,并按将申报材料报“丽江文化名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专家评审。成立由相应界别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组,按照“丽江文化名家”人选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选、无记名投票表决、差额评定等方式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监督和公示。评审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评审产生的“丽江文化名家”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市委审定,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确定为“丽江文化名家”培养人选,并授予“丽江文化名家”称号。
第五章 培养措施
第十二条 按照发挥人才引领作用原则,对“丽江文化名家”培养人选进行重点培养,培养期为3年。为激励和引导我市“丽江文化名家”,对评定为“丽江文化名家”培养人选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人3万元的培养经费支持,用于补贴培养期间发生的办公、交通、差旅、培训、学习等费用,分年度考核合格拨付。已获得省级“云岭文化名家”荣誉称号的,不再享受“丽江文化名家”培养经费。
第十三条 在培养期内,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计划组织学习培训,建立“丽江文化名家”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系统学习政治理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 给予相应资金和政策扶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切实关心和帮助。为“丽江文化名家”在承担市级以上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以及研究创作、出版专著等提供资助。积极推荐“丽江文化名家”的作品、成果参加省级以上奖项评选。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丽江文化名家”培养管理机制,实行跟踪评估,动态管理,建立人才信息库。
第十六条 加大对“丽江文化名家”先进典型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和知名度,为“丽江文化名家”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分类评价、动态管理、定期评估的原则,“丽江文化名家”培养人选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管理,保证文化名家人才队伍质量和业绩贡献。
第十八条 “丽江文化名家”培养经费的申报,由各县(区)党委宣传部、文广局和市级宣传思想文化各单位,按照确定的“丽江文化名家”进行申报,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考核确认合格,方能享受培养经费。考核工作主要对申报人履职满1年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九条 “丽江文化名家”在培养期内,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丽江文化名家”和所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考核文化名家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所在单位对落实支持培养措施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丽江文化名家”在培养期满后,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丽江文化名家”培养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培养计划中确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业绩、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在成果转化、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相应的激励。
第二十一条 “丽江文化名家”在培养期内检查不合格和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丽江文化名家”培养人选资格,终止相关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丽江文化名家”培养人选所在单位未按培养计划履行培养责任、对领军人才培养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申报“丽江文化名家”,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享受“丽江文化名家”培养经费的人员,在考核期内退休、离职离岗、调离市外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取消“丽江文化名家”培养人选资格及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丽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丽江文化名家”培养人选推荐表.docx(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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