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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和

来源:丽江市 时间: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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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43号)精神,加强全市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友好型社会和生态立市的要求,通过全面推行火葬,逐步限制土葬,倡导发展生态葬,革除丧葬陋习,进一步减少丧葬用地和资源浪费,减轻丧葬造成的环境污染,建立科学、规范、文明、环保的丧葬管理新模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殡仪馆和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建立和推行殡葬设施、用品标准化,提升改造火化设施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明确区分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价格收费公开透明;建立殡葬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行数据采集、手续办理、服务流程、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坚决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殡葬服务单位适当开展延伸殡葬服务(选择性服务),延伸服务可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服务外包等方式,降低服务成本。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遏制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殡仪服务机构乱收费行为。

(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农村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法将现有坟山、“龙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严禁建设超面积墓穴,严禁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三)规范殡葬市场监管。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违法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利用墓穴、骨灰堂等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各级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对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进行查处。严禁社会殡仪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丧属宣传和许诺从事封建迷信及违反政策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活动。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四)医院太平间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太平间管理,不得将太平间出租或外包给未经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内的遗体运送服务须由殡仪馆承办,不得交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运送;跨区域运送遗体的,县级民政部门须出具异地运输证明;建立并完善医疗机构与殡仪馆遗体交接手续,禁止使用急救车或救护车接运遗体。

(五)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育和引导,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原则上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准开放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立的骨灰存放等设施,民政、民宗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予以纠正,不得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认捐方式变相销售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宗教活动场所与任何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建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预售。

(六)落实火化区划定方案,积极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各县(区)要按照火化区划定方案,在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推行火葬,严禁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逐年提高火化率。火化区划定范围需部分调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同时,结合各县(区)实际,把节地生态葬用地纳入公益性公墓建设统一规划,积极推广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尊重少数民族殡葬习俗,支持和鼓励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实施惠民殡葬。各县(区)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备功能、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利用全国第三次土地规划修编的窗口期,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全面推进以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为重点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按照每建设一个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40万元、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县(区)财政要按不低于市级补助的标准配套落实。在年前实施的公益性公墓市级财政按标准进行补助,以后实施的乡级公益性公墓项目不再补助。到年,各县(区)都须建有经营性骨灰公墓,公益性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设施覆盖全部乡(镇)和50%的村委会,全市火化区平均火化率达到%,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补贴措施(除国家公职人员外),免除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法的,实行火化的一般群众给予元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国前老党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给予元补助。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以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以上补助费由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承担。在省、市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供给的惠民殡葬政策,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惠民殡葬项目,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八)全面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综合整治。切实履行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基础上,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大墓(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的墓位)、豪华墓(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的墓位)、活人墓(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全市年9月1日后严禁出现新建的活人墓,年12月31日前,活人墓必须全部拆除;年9月30日前,大墓豪华墓及无名无主墓,能够搬迁的,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能搬迁的,按照要求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及周围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进行生态化改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殡葬管理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殡葬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民政、发改、公安、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草、卫健、生态环境、民宗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一名殡葬工作信息员,明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死亡人员的去向和处理方式及时追踪上报,确保殡葬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要把落实殡葬改革责任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行政问责,严格奖惩制度,逐步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监督体系。

(二)明确职责,积极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殡葬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要积极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制定殡葬改革实施方案,抓好殡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工作开展;公安部门要及时严肃处理干扰、破坏殡葬改革、恶意阻挠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配合公益性公墓规划、经营性公墓规划的指导与审查,同时做好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规划的用地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草和住建等部门要积极查处占用耕地林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行为,指导和督促有关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工作,共同做好公墓规划的审核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土葬用品、迷信用品及无照经营墓碑墓料的企业;卫健部门要严格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太平间管理,将死亡人员信息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用足用好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治理手段,积极开展综合治理,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全面推进。

(三)加强宣传,积极培育发展现代文明殡葬文化。各级各部门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殡葬工作的法规政策以及传统丧葬方式的弊端和危害,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殡葬改革工作;要大力倡导厚养薄葬,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思想的影响,认清丧葬陋习的危害,接受现代文明的丧葬方式;要坚持把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利用清明节等民间传统节日,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强化宣传声势,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肃纪律,全面加大殡葬执法管理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大力推进殡葬执法管理工作。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出售土地作为乱埋乱葬用地的行为,除已审批的公墓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出售墓穴,严禁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已修建的要坚决拆除平毁。因国家基本建设需要拆除的坟墓,一律由丧属将遗骸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或实行生态葬,严禁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要加强丧葬用品及从业人员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建墓队和抬埋组织,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在火化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木和超规格墓碑。对违反规定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以罚代法。特别要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丽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不实行火化的,火化后不进入公墓安葬的或者不实施生态葬的(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除不得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外,由纪委监委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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