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印发《通知》要求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日前,市政府办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丽江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丽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通知》要求,丽江市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年9月1日至12月10日。集中参保缴费结束后,年度已参保城乡居民的零星续保时间可延长至年3月31日。新生儿及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人员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并享受待遇。
《通知》对筹资标准进行了规定,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年元基础上新增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统一按每人每年元执行。
《通知》强调,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居民医保参保率和费用征缴两个关键指标。一是居民参保率不低于95%。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各项参保补助政策及医保待遇优惠政策%落实。二是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全部拨付到位。同时,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规范管理,严肃纪律,认真做好参保信息登记核对、汇总、统计上报和资金收缴、归集工作,并及时将资金上解至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来源:丽江日报皮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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