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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9日星期二,农历十二月二十八
当你保持身心愉悦、对这个世界充满善意时,美好的人和事自然会被你吸引。相反的,当你悲观烦躁、郁郁寡欢时,负面的东西就会相继报到。用微笑迎接一切吧,相信每一天都值得期待。
关于禁止在秀山街道办事处、古城等区域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清除火灾隐患,创建文明、模范、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指定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一)古城区:东边:延龄路至育才路中段以西区域;北边:礼乐路以南区域;西边:古城西路、文献里以东区域;南边:秀山公园以北区域;(二)秀山风景区;(三)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四)车站、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五)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六)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七)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八)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分别予以警告或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本通告自01年月10日0时起实行。年月13日印发的《通海县关于在古城等区域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特此通告。附件:通海县古城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通海县古城区禁止燃放
销售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01年月9日
——来源:通海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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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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