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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四局部联合发文丽江财政供养人员丧

来源:丽江市 时间:2020-10-18
5月26日,丽江市民政局、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江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的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丽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丽江市殡葬管理办法》《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规范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殡葬管理工作。二、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须凭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领取”的规定,凡属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未按规定进行火化和安葬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二)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的,凭“云南省火化证”和“云南省经营性墓位(格位证)”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三)骨灰寄存在殡仪馆的,凭“云南省火化证”和“云南省骨灰寄存证(长期)”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四)骨灰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的,或骨灰实行树葬、花葬、撒散、家族(家庭)合葬(禁葬区外)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凭“云南省火化证”和“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五)实行民间生态火化的,凭“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或民间生态火化有关证明)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三、申请、确认、发放和管理方法(六)“云南省火化证”、“云南省骨灰寄存证(长期)”由殡仪馆开具,“云南省经营性墓位(格位证)”由经营性公墓开具,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机构须把有关信息录入“云南省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七)“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由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开具。“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由亲属提出申请,相关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两级或亡故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后出具证明,而后由安葬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或民间生态火化有关证明)。相关信息由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录入“云南省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八)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安葬的,实行民间生态火化的,县(区)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开具的情形和程序做细化规定。(九)集中安葬区域,由县(区)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共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村小组划定。(十)市内跨县域火化、安葬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实;跨市域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联系火化地、安葬地民政部门进行核实。(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核实情况和证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按规定发放给申领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原因。(十二)各县(区)民政部门、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并完善出具相关证明的死亡人员的档案资料,同时加强与异地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市需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人员的火化情况、安葬情况等信息的真实准确。四、其它事项(十三)对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十四)户籍地和退离休前或在职工作单位地都在丽江市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户籍地在市外省内,退离休前或在职工作单位地在丽江市的人员,按照本通知执行。火化地或安葬地在省外的,凭火化证、墓穴证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十五)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实行遗体捐献的不受本通知规范。(十六)本通知自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十七)本通知下发后,未按规定进行火化、安葬的,遗属在丧者死亡当年内,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后并符合本通知对火化和安葬相关要求的,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十八)本通知由丽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丽江市财政供养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人员基本信息核实表

丽江市民政局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江市财政局年5月26日END除小标题外,为方便大家快速阅读,小编加粗了通知正文中的部分文字(原通知未加粗)。另外,小编也理了一下办理所需证件:1、殡仪馆火化的,凭“云南省火化证”、“云南省公益性(经营性)墓位(格位)证”或“云南省骨灰寄存证(长期)”办理;分别由殡仪馆和县(区)民政局(或经营性公墓)开具。2、民间火化的,凭“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或民间生态火化有关证明)办理。由亲属提出申请,相关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两级或亡故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后出具证明,而后由安葬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开具。

简单分享,谢谢大家的阅读。

发布:永胜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策划:关永明平台编辑:熊锦江(参考丽江热线发布文章)审稿:杨清明汪文良全自芳永胜县殡葬改革、凤凰山坟墓搬迁相关政策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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